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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0:57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坪山区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深圳市坪山区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本区幼儿园长期从教,促进和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我区学前教育政策补助专项资金保障。

  第四条 从教津贴发放对象为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职在岗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幼儿园举办者、在编人员、返聘的深圳市在编退休人员除外)。

  第五条 享受从教津贴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任教满一年以上,且在我区幼儿园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参加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证;

  (四)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视为已参加了社会保险);

  (五)自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考核“称职”且一年内无责任事故。

  第六条 按照本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立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每所幼儿园可享受津贴的保教人员各岗位人数上限。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的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参照本办法自行发放从教津贴。

  第七条 从教津贴每学年度申报一次,按学年度进行发放。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八条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坪山区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相对应的资格证及网上验证查询结果:

  教师需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及证书验证材料(2008年后的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验证,网址:http://www.jszg.edu.cn),2008年以前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保育员需提供岗位培训证及证书验证材料(此类证书可登录“技能人才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进行验证,网址:http://zscx.osta.org.cn/)(查原件,留复印件);

  保健医生需提供深圳市卫生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三)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及验证材料;

  (四)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人信息备案表(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在我区现任幼儿园任职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在现幼儿园任职的近一年个人的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工资流水单上需显示为单位工资(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

  (七)在我市连续任教期间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

  (八)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九条 从教津贴发放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

  个人向幼儿园提出申报,幼儿园需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在幼儿园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复审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初审名单后,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确定补贴名单,统一发放津贴。

  (三)立户

  复核并公示通过的人员统一在任职单位开设的三方共管账户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四)发放

  每学年度结束一次性发放全学年度的长期从教津贴,由单位开具票据,先拨付到各幼儿园的财政监管账户,再由幼儿园财务向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解封,直接转至个人账户。

  第十条 从教津贴发放的标准与方式:

  (一)从教年限的计算。连续从教年限的计算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历时间为准,主要依据在我市幼儿园任教期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同时结合任职单位的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及在教育主管部门人事备案来计算申请人的从教年限。

  (二)从教津贴标准。对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从教满一年以上,并在我区现任幼儿园满一学期的保教人员,从第二年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从教津贴,以后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0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5年止,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算。

  第十一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幼儿园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各幼儿园必须将每月银行代发工资清单于20日前提交至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单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园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进行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追回已拨付资金,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将教职工待遇保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幼儿园提高保教人员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2023年7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