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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11-27 00:00:00
归档标识 2020年06月10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2018年11月20日

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基地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实现建设深圳东部中心的目标,规范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习基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基地是指经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批准成立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实习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实习基地的统筹管理。

  第五条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以下简称“配置科”)负责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基地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成立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纪录良好,劳动关系和谐,社会责任感强;

  (二)注册地、经营地在坪山,每年能提供5人以上、设置合理的实习工作岗位,安排经验丰富的中层领导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实习指导人员,能够取得良好的实训效果;

  (三)具有良好实习环境和设施,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设施保护。

第四章 基地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申报成立实习基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如实填写《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申报表》,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配置科;

  (二)审核。配置科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批;

  (三)公示。拟建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信息在坪山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局授牌。

  第八条 申报成立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含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近两年纳税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全年受理成立实习基地的申请。

第五章 基地日常管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进入实习基地实习: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

  (二)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大学生;

  (三)经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院校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

  第十一条 实习基地与实习大学生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协议》,办理相关保险事宜。

  第十二条 实习时间由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基地共同商定,实习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实习期最晚截至实习大学生毕业之日。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大学生工作地点必须在实习基地,大学生实习结束后,实习基地要对大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书面鉴定,将《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鉴定表》、大学生书面实习总结及其他材料一并报送配置科。

  第十四条 大学生实习结束后,鼓励辖区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原则,录用优秀的实习大学生到本单位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实习基地运作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实习基地给予重新授牌。

第六章 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实习补贴经费列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实习补贴标准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大学生补贴(包括食宿、交通等项目的补贴):标准为大专生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20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

  (二)实习基地补贴: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实习基地接收实习大学生的人数为其提供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人民币200元;

  (三)实习时长计算:当月15日前开始实习的,当月实习时间按一个月计算,16日后开始实习的,当月实习时间按半个月计算;当月15日前结束实习的,当月实习时间按半个月计算,16日后结束实习的,当月实习时间按一个月计算;

  (四)区人力资源局每年以实习基地接收实习生的人数为其提供补贴,其中包含大学生补贴和实习基地补贴两项补贴。实习基地根据实习岗位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和发放实习大学生的实习工资和相关补贴。

  第十八条 实习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实习基地在每年3、6、9月当月15号之前向配置科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审批。配置科根据实习基地提交的材料,核定审批大学生补贴金额及实习基地补贴金额。

  第十九条 实习补贴申请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 《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补贴申请表》;

  (二)《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协议书》;

  (三)《深圳市坪山区大学生实习鉴定表》;

  (四)实习大学生书面实习总结;

  (五)实习大学生在读证明(申报时已毕业的人员,提供毕业证书);

  (六)实习大学生身份证或护照;

  (七)实习基地先行支付大学生补贴的银行转账流水号;

  (八)实习基地对公银行账号;

  (九)实习大学生购买保险相关证明。

  以上除第一、二、三、四项需提供原件外,其它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条 原则上区人力资源局仅受理当年结束实习人员的实习补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实习补贴发放程序如下:

  (一)大学生补贴:实习基地先行支付大学生补贴,经审批后,区人力资源局将在实习补贴中予以返还;

  (二)实习基地补贴:经审批后,区人力资源局将一次性将实习基地补贴发至实习基地对公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不定期对实习基地以下情况进行走访、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情况、安全卫生制度推行情况及实习大学生安全卫生保障落实情况;

  (二)实习协议等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三)相关实习补贴金额的申报情况及落实情况;

  (四)实习大学生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底,配置科对实习基地进行定期考核。实习基地需向配置科提交年度运作书面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内实习大学生实习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习基地今后开展实习工作的计划和愿景、反映实习基地运作情况的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实习基地,予以取消实习基地资格。实习基地存在本年度未开展大学生实习基地工作等情形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实习基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实习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对其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区人力资源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习基地有前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实习基地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服从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习基地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则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已授牌的实习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大学生实习基地申请补贴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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