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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坪山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20 00:00:00
归档标识 2023年08月28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坪山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健全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印发《坪山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坪山区民政局

坪山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坪山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健全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坪山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按规定比例从全市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福彩公益金留归本区使用部分以及按规定应纳入福彩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福彩公益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全区福彩公益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区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四条  区民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收集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编制全区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和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核区民政局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纳入年度政府预算草案按规定提交区人大审议;

  (二)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三)加强福彩公益金收支管理和监督;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对口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原则上应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其中,项目申报单位为各街道职能部门、各社区的,主管单位统一为各街道办事处。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

  (二)负责项目成果验收,并提供相关报告。

  (三)参与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责:

  (一)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

  (一)老年福利事业;

  (二)残疾人福利事业;

  (三)儿童福利事业;

  (四)社会救助福利事业;

  (五)社区服务发展;

  (六)社会工作发展;

  (七)公益慈善事业;

  (八)国家、省、市和区确定的其他公益项目;

  (九)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评估、检查以及公示、宣传、资助标识制作、培训等,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二)投资兴办企业、拆借或委托放贷、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提供担保。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可以申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原则上于每年4月前启动征集下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申请立项资助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途径于每年6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科室、各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含社区)的,报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由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区民政局;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由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统筹申报并另行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预算表;

  (二)项目报告书;

  (三)福彩公益金项目申请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的绩效管理目标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照福彩公益金的有关规定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时,若需配套与实施项目相关的资金,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到位,保障资助项目如期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流程:

  (一)区民政局受理汇总申报项目,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民政局根据审核意见,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和收支预算;

  (三)区民政局将年度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和收支预算提交区财政局审核;

  (四)区财政局审核并纳入年度政府预算草案后,提交区人大审议;

  (五)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向各主管单位批复预算,并下达项目资金指标;

  (六)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未列入年度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和收支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当年度的福彩公益金。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民政部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第五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要求执行。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应按照坪山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区福彩公益金收支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福彩公益金所有项目须在项目库中申报,按规定进行审核,实现及时申报、及时审核、及时反馈、滚动管理。福彩公益金项目,按照存续期限分为以下两类:

  (一)年度常规性项目(包含跨年度项目),即以前年度已安排且依据充分,资助标准明确,绩效状况良好,当年仍需继续安排的项目,或者经批准需分年度实施,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二)当年新增项目,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开展的,具有必要性、探索性、创新性且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仅在当年实施的项目。

  新增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项目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主管单位按区有关规定流程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资助标准明确、需按月支付、有合同期限等的经常性(延续性)项目实行资金预拨制度,区财政局根据主管单位申请,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指标。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坪山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项目和设备购置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及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资产,由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若改变用途或变动产权,所取得的收入,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标识,具体规格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当建立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档案、台账,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一)申请材料及附件;

  (二)预算批复件;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四)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外形图片;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永久性标志图片或活动的宣传图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福彩公益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应依法依规对福彩公益金的整体项目管理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组织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应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及资助项目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福彩公益金。

  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缓拨福彩公益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取消其受资助资格,终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并对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单位予以全区通报。区民政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条  对在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