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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坪山区高龄老人普惠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1-03 00:00:00
归档标识 2020年01月19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坪山区高龄老人普惠帮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坪山区民政局

                                201813

  坪山区高龄老人普惠帮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升为老人服务水平,促进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我区户籍老人都能充分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户籍老人;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患重大疾病,本人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三无老人;

  (四)老年人协会、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人服务机构或组织;

  二、帮扶项目及标准

  (一)高龄老人津贴

  1.70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老人津贴;

  2.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高龄老人津贴;

  3.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高龄老人津贴;

  4.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给予500元高龄老人津贴;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给予200元高龄老人津贴。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津贴与上述1-4款依照较高标准发放。

  (二)节日慰问金

  在 “春节”“重阳节”期间,按每人200元标准,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人(含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发放节日慰问金。

  (三)高龄老人重大疾病救助金

  对患有下列重大疾病,本人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三无老人,经审核后一次性补助自费医疗费用的20%,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重大疾病救助金。

  1.癌症;

  2.脑溢血;

  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

  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

  5.重症肺气肿;

  6.慢性肾功能衰竭;

  7.重症糖尿病;

  8.失代偿期肝硬化;

  9.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10.其它重大疾病。

  (四)为老人服务扶持金

  支持老人协会、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人服务机构或组织的建设。对全区老人协会、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人服务机构或组织,按照扶弱、助特的原则,在福彩公益金、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基础上,经考核评定后,每年选取部分为老人服务机构或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设施维护、添置设备以及开展“六有”活动等。

  三、经费保障

  经费依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由区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专项经费保障。

  (一)本普惠帮扶方案所需“高龄老人津贴”“节日慰问金”“高龄老人重大疾病帮扶资助金”等项目资金,纳入各街道办部门预算。

  (二)“为老人服务扶持金”经费由各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部门预算或福彩公益金专项经费,按照财政管理、深圳市福彩公益金等相关办法执行。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高龄老人津贴及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金的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可在年满70周岁、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其近亲属代理申请,填写《坪山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60周岁以上的优抚对象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并验原件。

  2.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实地调查、邻里访问、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所在街道公共服务办。(不建议修改,只需审核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

  3. 街道公共服务办复审。街道公共服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区老龄办)。

  4.区民政局核准。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公共服务办的复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完毕。对同意发放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补贴;对不同意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

  5.《坪山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区民政局、街道公共服务办、社区工作站分别留存。

  (二)高龄老人重大疾病救助金的申请

  1.申请。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三无等高龄户籍老人,经本人(或委托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坪山区高龄老人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医院病历、住院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2.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街道公共服务办复审。街道公共服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核准。区民政局收到复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给予医疗资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资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5.《坪山区高龄老人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审定后,区民政局、街道公共服务办、社区工作站分别留存。

  (三)开展节日慰问活动

  在“重阳节”“春节”之前,各街道公共服务办应及时、足额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发放节日慰问金。

  (四)支持老人协会、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人服务机构或组织的建设

  每年第三季度,街道公共服务办对辖区各级老人协会、星光老人之家运营情况等为老人服务机构或组织开展调研。根据其活动情况,对活动开展有特色、社区投入资金紧张,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可向区民政局提交扶持资金申请。扶持资金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按程序下拨至申请单位。

  五、变更和终止

  (一)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人,在年龄段改变前一个月(如70-79周岁变为80-89周岁),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变更发放津贴标准,填报《坪山区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社区工作站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核实上报所在街道公共服务办,街道公共服务办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报区民政局审批。

   ()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津贴。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所在街道公共服务办,街道公共服务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审批,从区民政局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坪山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从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十个工作日将老人死亡情况告知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也可自行调查核实,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所在街道公共服务办,街道公共服务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审批,从区民政局批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六、发放方式

  (一)高龄老人津贴、节日慰问金、高龄老人重大疾病救助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根据区财政的相关规定,不能发放现金)

  (二)为老人服务扶持金由各需求单位提出申请,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七、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各社区工作站、街道公共服务办要每季度复审一次。

   (三)须保证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本人账户中。

  (四)由福彩公益金保障的经费须严格按照福彩公益金相关政策申请、使用及监管。

  (五)建立月报、季报制度。社区工作站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街道公共服务办审核,街道公共服务办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便于区上报市老龄办备案。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除特别标注外,所指老人均为具有我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行政区成立之前印发的《坪山新区高龄老人普惠帮扶实施方案》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三)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