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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8-31 00:00:00
归档标识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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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及《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受理。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坪山区范围内的举报。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全市公共安全隐患统一举报电话:12350、坪山区公共安全隐患举报电话:84622934(工作时间);

  (二)电子邮箱举报:psajj@szpsq.gov.cn;

  (三)传真举报:28395047;

  (四)通讯举报:坪山区东纵路旭丰楼B座1005室。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 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根据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第九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部门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查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 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 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 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 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 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 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8.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 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进行:

  (一)区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受理举报的,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金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区安全监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三)奖金由区安全监管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信息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四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区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