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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公章管理使用规范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00
归档标识 2023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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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的公章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在银行账户预留的私人印章等。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的公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制发公章,应按法定程序在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指定刻章单位刻制公章。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在启用公章前,需向有关部门发出启用新公章和废止旧公章的通知(附上印模)。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公章应当按照分别管理的原则,由董事会指定不同人进行专人保管,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不得保管公章。

  第八条 公章管理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公章管理制度,确保公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公章管理员对公章的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

  公章管理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公章管理员应当根据公司公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接手续。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公章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在换届期间,应将全部公章上交由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代为保管,换届结束后,再由筹备组将公章移交新一届董事会或经营班子。

  为了保证工作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公司可向筹备组申请使用公章,但必须按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使用公章时,必需严格手续,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公章审批人和保管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公章使用前必须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请示、报告、证明、报表、函件、委托书、授权书等日常一般事项的用章,需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公章使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方可盖章。

  (二)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的用章,经法定决策程序后,需经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在公章使用审批表上会签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等)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公章管理员使用公章时应认真核对材料,明确用章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后,方可盖章。公章使用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制定公章使用登记表存档备查,使用登记表应包含盖章事由、盖章日期、盖章文件份数、审批人、经手人等内容。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原则上不得带出股份合作公司,因业务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的,须经董事长、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在公章使用审批表上会签,由公章管理员携带公章与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外出办理。

  股份合作公司公章不得外借,严禁在空白的合同、协议、信函、证件等资料和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章必须停用或声明作废:

  (一)股份合作公司名称变动。

  (二)公章样式变更。

  (三)公章损坏。

  (四)公章遗失或被盗。

  (五)其他可能导致公章作废的情形。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要进行封存或销毁,同时做好有关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新印章。

  第十七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合作公司章程和公章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用章事项,公章管理员不得盖章。

  股份合作公司领导违反规定和程序要求公章管理员盖章的,公章管理员应拒绝盖章,并及时向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反映,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公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股份合作公司或者股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公章管理使用规范》(深坪发财[2014]6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