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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规范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00
归档标识 2023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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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信息公开,促进“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维护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信息公开原则:

  (一) 依法依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 实效真实原则。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依规按时公开,增强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既最大限度公开企务、财务、专项事项,又充分维护股份合作公司和股民的信息安全。

  (三) 改革创新原则。积极适应基层民主建设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群众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的“三资”信息公开制度。

  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的对象应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全体股东。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分为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和专项公开三类。其中:

  (一)企务公开包括公司组织,公司制度,股权变动,基础数据,公告通告,民主决策,股东服务等;

  (二)财务公开包括财务计划,财务报表,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财务账簿等。(三)专项公开包括对外担保情况,拆迁补偿款、征(转)地补偿款使用及分配情况,政府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集体土地使用和交易情况,城市更新项目情况,集体资金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等。

  “三资”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或不适宜大范围公开的事项,股份合作公司应上报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应当多渠道分层级公开,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在传统公开栏公开的基础上,利用电子网络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屏、门户网站、网络平台、手机短信、书面送达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途径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社区固定场所公示、门户网站公告、公布到户及网络平台查询。其中: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社区固定场所公示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公开信息在社区公开栏、电子屏等固定场所向社区群众公示。

  (三)门户网站公告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公开信息中的对外公告,通过“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社区家园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及“智慧坪山微信”等门户网站及平台公开发布,其中“三资”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必须经门户网站公告方式进行公开。

  (四)公布到户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通知、决议和涉及集体土地使用和交易、城市更新、集体资金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通过手机短信、书面送达等方式公布到户,告知查阅详细资料的方式。

  (五)网络平台查询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三资”信息查询平台及相关网站公示,按权限查询公开信息。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企务公开信息应当在信息变更或有关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季度财务信息应在季度终了二十日内予以公开,年度财务信息应在年度终了三十日内予以公开;专项公开信息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至少保留十五日。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应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三资”信息公开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全面、完整的信息,不得隐报、瞒报、故意漏报等。股份合作公司应对授权的公司相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人公开的“三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公开的“三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缺漏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予以公示。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三资”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对“三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审核财务公开信息。财务计划、财务报表公示应当有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股份合作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对“三资”信息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司监事会应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股份合作公司重新公布。股份合作公司应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按年度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将“三资”信息公开纳入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公开信息的,提醒股份合作公司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造成股份合作公司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规范》(深坪发财[2014]6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