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共坪山新区纪工委(纪检监察局)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中共坪山新区纪工委(纪检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6-08-08 00:00:00
归档标识 2018年11月15日
此文件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以下称报告对象)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报告对象组织或参与举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直系亲属丧葬等事宜。

  第三条 报告对象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尽量不办,摒弃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恶习,做厉行节约、树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 报告对象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限定宴请规模,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平均消费标准,不得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单方累计不得超过150人(按10人/桌计,下同),婚嫁双方同地合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婚礼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9辆。

  (二)严格控制邀请对象。举办婚丧喜庆等各类事宜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报告对象本人举办婚事或举办直系亲属丧事,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并按照有关规定庆贺或慰问。

  (三)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不得收取下属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不得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或退还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应在事毕10个工作日内上交新区或办事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严禁使用公务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公车、公物和公务活动场所,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提供便利。

  (五)严禁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不得在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宴席棚等,或违反规定在市区街道、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建立报告对象举办婚丧喜庆事宜分层次多形式按程序报告制度。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告。

  (一)新区领导班子成员(含市管干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规定向市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或备案。

  (二)其他报告对象举办婚嫁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说明举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情况,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告手续(报告表见附件1):

  1、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向新区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2、区直属机关其他正处级、副处级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五级、六级公职人员,区属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3、区直属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七级、八级公职人员,区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4、区直属机关一至五级执法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5、区直属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管理岗六级、七级、八级公职人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6、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向新区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7、办事处其他班子成员(含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8、办事处直属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七级、八级公职人员,直属企业班子成员,向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办事处纪工委备案。

  9、办事处一至五级执法员向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办事处纪工委备案。

  10、社区党委、居委会、工作站、社区两级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向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办事处纪工委备案。

  11、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向社区党委书记报告,并报办事处纪工委备案。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及时报告的,可当时按上述程序口头或电话或短信或微信报告;事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为直系亲属举办丧葬事宜的,可当时按上述程序口头或电话或短信或微信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报告表见附件2)。

  第六条 新区和办事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做好报告的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报告对象本人。

  第七条 对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按程序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大操大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借机敛财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报告对象举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报告对象举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报告对象要把报告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自我约束和廉洁承诺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报告对象,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五级以上执法员;基层站所负责人;事业单位管理岗八级以上公职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班子成员;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以及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居民小组党支部、居民小组以及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坪山新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坪山新区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举办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pdf

  附件2:坪山新区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举办丧葬事宜报告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