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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7-14 15:04:56
归档标识 2023年08月28日
此文件已失效

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坪山区民政局

2020年7月14日

  

  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区生活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充分发挥区慈善超市“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作用,全面建立坪山区“第二条保障线”,建设和谐坪山,根据《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189号)、《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深坪府规〔2018〕1号)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为区慈善超市的帮扶对象。

  (一)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辖区户籍居民;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辖区户籍居民;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待遇的辖区户籍居民;

  (四)享受保民生精准救助待遇的辖区户籍居民;

  (五)通过《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获得临时救助的辖区常住居民;

  (六)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或意外等临时原因致使家庭或个人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有申请但因社保缴纳、居住年限不足等其他原因未通过《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认定程序审批的,凭街道证明属实困难需要救助帮扶的辖区居民。

  重大疾病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医疗办法规定认定。

  第三条  区慈善超市按下列标准帮扶生活困难人员:

  (一)享受坪山区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户籍居民,每人每月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额度(单人家庭按20%额度)在慈善超市免费领取生活必需品,并享受帮扶期间的元旦、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慰问,每户每节慰问标准为300元。

  (二)享受坪山区低保边缘待遇和保民生精准救助待遇的辖区户籍居民,每人每月按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额度(单人家庭按15%额度)在慈善超市免费领取生活必需品,并享受帮扶期间的元旦、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慰问,每户每节慰问标准为200元。

  (三)第二条第5项、第6项常住居民,每户每月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的额度在慈善超市免费领取生活必需品,并享受帮扶期间的元旦、春节、端午、中秋节日慰问,每户每节慰问标准为200元。符合上述困难人员身份的,不重复享受帮扶。

  (四)慈善超市帮扶标准根据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调整。

  第四条  生活困难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区慈善超市的帮扶申请。

  (一)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保边缘人员、保民生精准救助人员及获得临时救助的常住居民,根据区民政局救助名单由内部直接流转为慈善超市帮扶对象,无需另外审批。在享受有关优惠和帮助时,需持区民政局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深圳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证》、《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坪山区户籍困难居民救助证》或《深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二)第二条第6项常住居民申请慈善超市帮扶的,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参考《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执行。缺少的证明材料,由街道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为辅证。

  第五条  帮扶对象分别按如下期限享受区慈善超市帮扶待遇。

  (一)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和保民生对象享受慈善超市帮扶优惠的起止日期与区民政局审批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待遇和保民生精准救助待遇起止日期相一致。

  (二)第二条第5项、第6项常住居民,享受区慈善超市帮扶优惠每次为3个月,自待遇批准次月生效。

  第六条  慈善超市根据帮扶名单采购物资,按街道、社区做好分配、登记等工作。各街道统筹做好发放、签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帮扶对象采取冒名顶替、伪造、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慈善超市帮扶待遇的,一经查实,区民政局立即停止发放其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慈善超市帮扶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慈善超市帮扶经费优先由福彩公益金保障,区财政资金作为补充,日常经营经费主要由区财政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坪山区民政局所有。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2017)》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