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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坪山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3:38:13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管理规定(试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深圳市坪山区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工作的责任,保护供排水设施、保障河道行洪安全、防治水土流失、提升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坪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水务局负责本辖区生产建设项目供排水、水土保持、用水节水、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的供排水管理、水土保持、用水节水工作,保障供排水设施规范运行,督导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污水、生活污水达标规范排放,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二)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海绵城市方案技术指导,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施工期临时排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对建设项目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下达等;

  (三)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排水和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落实排水管理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四)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对外公示。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建筑工务、交通轨道管理中心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保障项目水土保持、用水节水设施、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需求;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在履行全民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时,应当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态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法定图则、专项规划等各层次规划以及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均应开展相应竖向规划研究,优化土石方平衡,减少水土资源扰动,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

  (三)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在履行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域生产建设活动,保护水土资源;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文明施工及做好施工期间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海绵设施建设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市政公园、环卫设施等生产建设项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海绵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内容;

  (六)区建筑工务署、交通轨道管理中心应当对负责的生产建设项目履行主体责任,水土保持设施供排水设施和用水节水设施、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施工损坏水务设施、浪费水资源、造成水土流失影响水质;

  (七)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海绵设施建设工作,并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职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海绵设施建设工作遵循“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破坏谁负责治理”“谁违法谁接受处罚”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的首要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项目开工前或建设过程中,应当组织完成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涉及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需编报);编报洪水影响评价方案(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编报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涉及水库及原水管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编报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编制排水设计方案;编制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签订供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签订安全度汛承诺书;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

  (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排水、海绵、用水节水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将水土保持措施、排水设施、海绵城市设施、用水节水设施经费分别列入工程概(预)算;

  (三)在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或勘探单位对项目周边管网核实后,协调设计单位或勘探单位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对接排水初步设计方案;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涉水事项相关工作的全面统筹及协调工作,组织和监督施工、监理及水土流失监测等各参建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水务设施保护、用水节水设施建设等工作责任;

  (五)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排水设施验收、用水节水设施验收、海绵设施验收,并向水务主管部门申报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仅市政排水设施验收需申报)、重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建设项目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六)落实项目施工区域范围内供排水设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七)生产建设单位应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制度,在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列明水土保持的工作内容、责任和要求,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主要土石方工程作业应尽量避开雨季;

  (八)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水务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及河道恢复措施等事项;

  (九)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区水务局审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执行,并接受区水务局的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涉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建设方案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区水务局办理审批手续;

  (十)依法需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在开展主体工程项目监理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施工图纸、《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20〕1号)》和经审查确认的排水设计材料等,做好下列监理工作:

  (一)对生产建设项目供排水设施施工质量、竣工联合验收、供排水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的监督;

  (二)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同时监理水土保持内容,并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中间验收;对发现的水土流失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拆除、取消水土保持设施和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施工图纸、《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20〕1号)》和排水设计材料等进行施工,编制施工组织方案,落实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施工图纸以及排水设计材料进行施工,合理布局排水口,并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二)严格落实排水、沉沙、拦挡、覆盖等水土保持措施,并建立施工、管理维护等记录台账;

  (三)根据已签订的供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管网保护工作;

  (四)全面积极配合区水务局、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第八条【供水工作落实及执行】 区供水企业负责生产建设项目供水工作的落实及执行:生产建设项目用水接入报装服务,包括施工用水及正式用水。

  第九条【排水工作落实及执行】 区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排水工作的落实及执行:

  (一)会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排水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报装服务;

  (三)负责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落实排水工作的监督巡查;

  (五)发现危及排水设施行为或者违法排水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区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六)负责落实组织开展排水巡查、维护工作;

  (七)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排水管理建档工作;

  (八)应建设单位申请,对涉及压覆或跨越排水管线的永久或临时路口等工程,核查管线保护方案,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监控及检测】 生产建设单位可在生产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口加装在线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区智慧水务监管平台,实现精准、实时管理。

  区水务局及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排放口等进行检查及水质检测。

  第十一条【设施设置参考标准】 抽排地下水收集可以采用集水明排或井点抽排方式等,坑底、地面(坑顶)和坡面降雨汇水的拦截、收集、排放应当采取集水明排措施。

  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以满足排放水质要求为前提,根据污水含砂量及其粒径组成、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现场可利用空地面积等条件,可选择采用平流沉淀池、斜管(板)沉淀池、预沉+过滤、预沉+混凝沉淀或一体化处理设备等;工地生活污水及含油废水按照规定经化粪池、隔油池(器)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生产建设项目工地污水经处理后应排入雨水管渠,排放水质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单位】本规定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