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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地面坍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坪山区 发布时间:2020-05-09 00:00:00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坪山区地面坍塌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提高坪山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地面坍塌事故防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深圳市地面坍塌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深圳市坪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坪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发生的,需要由区地面坍塌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地面坍塌事故和需要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面坍塌事故,协调处置的一般地面坍塌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地面坍塌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着眼最严峻最复杂局面,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与非常态事件应对相结合;加强地面坍塌风险和隐患的识别、监测、评估,最大程度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推进地面坍塌防治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面坍塌防治部门统筹协调,各行业(领域)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分级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地面坍塌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地面坍塌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探地雷达、管道机器人等设备的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面坍塌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5事故分级

  地面坍塌突发事件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初判发生一般地面坍塌突发事件,由区级部门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的地面坍塌事故,或超出区级部门应对能力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面坍塌事件,应向市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按照地面坍塌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Ⅰ级)地面坍塌事故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灾害险情。

  (2)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5.2重大(Ⅱ级)地面坍塌事故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灾害险情。

  (2)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5.3较大(Ⅲ级)地面坍塌事故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灾害险情。

  (2)造成道路交通、给排水、电路、燃气和通信等短时间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1.5.4一般(Ⅳ级)地面坍塌事故

  (1)因地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灾害险情。

  (2)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面坍塌事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坪山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区地面坍塌突发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区地面坍塌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面坍塌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2区地面坍塌应急指挥部

  坪山区地面坍塌应急指挥部为全区突发地面坍塌事故指挥机构,由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地面坍塌防治工作的领导或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面主持地面坍塌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协调有关指挥抢险工作,协助总指挥抢险救灾。

  指挥部成员由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筑工务署、交通轨道管理中心、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坪山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坪山消防大队。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

  (1)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指导重大险情灾情宣传报道,协调抢险救灾舆情引导应对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配合指挥部做好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基层大型公共文体设施、场馆等属地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保障区级地面坍塌事故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资金。

  (3)教育局:配合指挥部做好地面坍塌事故发生时在园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协调做好学校等属地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灾后重建工作。

  (4)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地面坍塌事故抢险救灾期间的无线电通信畅通,配合指挥部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的抢修工作。

  (5)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安排地面坍塌事故抢险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6)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引发的地面坍塌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燃气管线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7)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面坍塌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面坍塌事故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的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8)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情况。配合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等属地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先期处置及后续工作。

  (9)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全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的综合协调工作;向区领导报告涉及较大级别以上地面坍塌事故信息,传达区领导有关处置指令;配合指挥部组织石油管道企业依法做好由地面坍塌引发的石油管道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要求组织或参与由地面坍塌引发的石油管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权属范围内公园、绿道、道路绿化等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抢险、监测和灾后重建工作。

  (11)建筑工务署:对所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引发的地面坍塌事故,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事故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12)交通轨道管理中心:负责配合指挥部协调相关建设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行业引发的地面坍塌事故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13)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中心:协助做好马峦山风景区管理线范围内地面坍塌事故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14)各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辖区内突发地面坍塌事故信息,组织开展辖区地面坍塌事故先期处置,配合指挥部做好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1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配合做好因地面坍塌事故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16)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配合指挥部做好区管道路地面坍塌事故的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17)坪山公安分局:配合实施辖区地面坍塌抢险救灾,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8)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配合实施辖区地面坍塌抢险救灾,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9)坪山消防大队:配合实施辖区地面坍塌抢险救灾,配合组织疏散、撤离受地面坍塌事故威胁的人员。

  2.3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防办”)兼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及时研判地面坍塌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区级应急响应。

  (2)贯彻落实地面坍塌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各项指示和工作部署。

  (3)区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面坍塌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4)指导、协助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5)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地面坍塌事故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相关单位对外发布地面坍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等信息。

  (6)组织编制和修订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开展地面坍塌事故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8)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

  (9)承办区委、区政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地面坍塌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负责成立区地面坍塌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

  地面坍塌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3  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区地防办各成员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将地面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建设施工、维护管理、日常工作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地面坍塌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地面坍塌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2)轨道、基坑等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地下排水管渠、燃气、电缆等管线的保护,避免损坏管网设施引发地面坍塌事故。

  (3)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诊断”、“对症下药”,将地面坍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群防群策的方式,充分发动市民积极参与地面坍塌防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4)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地面坍塌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地面坍塌事故的意识和逃生避险技能,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一定的救援设备,做好相关救援物质储备。

  3.1.2监测

  (1)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地面坍塌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社区工作站等一线工作人员对地面坍塌重点防范区进行日常巡查,充分发挥出租屋综合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城管信息采集员、绿化养护人员、清扫保洁人员、保(治)安员等工作人员力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地面坍塌隐患时,及时报送灾情(隐患)信息。

  (2)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专业技术队伍力量,组织开展地面坍塌调查、评估,在汛前、汛后,对地面坍塌隐患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面坍塌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面坍塌,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面坍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情况报告区地防办。

  3.1.3预警

  (1)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快速向区地防办报告地面坍塌事故信息。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地面坍塌事故发现的时间、地点、可能的影响程度等。

  (2)发现地面坍塌事故前兆及发生灾情时,险情或灾情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向区总值班室、区地防办、各街道办值班室电话报告,电话列表如下:

区总值班室

0755-84622235

区地防办

0755-84622943

坪山街道办事处

0755-28826310

坑梓街道办事处

0755-84135269

龙田街道办事处

0755-28700083

石井街道办事处

0755-28821002

马峦街道办事处

0755-23258168

碧岭街道办事处

0755-23253116

市地防办

0755-83553791

市政府总值班室

0755-82003399

市委总值班室

0755-88133333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地面坍塌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现地面坍塌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微信、地面坍塌预警信息系统等各种渠道向区总值班室、区地防办、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灾情险情。

  (3)发生一般级地面坍塌事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区总值班室及区地防办,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区地防办。

  (4)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面坍塌事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及区地防办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地面坍塌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有关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管线权属单位;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地面坍塌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区地防办,通报地面坍塌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有关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管线权属单位。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5)地面坍塌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面坍塌事故险情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面坍塌类型、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报送简表见附录一。

  3.2.2先期处置

  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与事故所在社区工作站、公安(交警)、卫生及区应急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封锁和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由区地防办根据现场初步察看结果协调相关的单位到场研判诱发主因后认定地面坍塌责任主体,并组织专家对地面坍塌事故等级进行核定。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地面坍塌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等,地面坍塌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个级别。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应急响应(见附录二)。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面坍塌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一般(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Ⅲ级)及以上的地面坍塌事故,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向市地面坍塌防治部门报告并协助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2.4指挥协调

  启动一般(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收集地面坍塌事故灾害、进展及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

  启动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迅速收集地面坍塌事故灾害、进展及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地面坍塌应急抢险工作。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地面坍塌一般(Ⅳ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牵头,区委宣传部(文体旅游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事故涉及单位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地面坍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的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综合协调,根据需要指挥做好交通治安、后勤保障及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程抢险、受灾群众安置、公用设施保障、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等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单位应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3.2.7响应升级

  因地面坍塌事故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协调其它专项应急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参与应急抢险。

  如果地面坍塌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危害程度超出区政府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件波及周边辖区,需要周边辖区提供支持的。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地面坍塌防治部门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8社会动员

  区政府根据地面坍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等情况发布社会动员令,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面坍塌事故抢险,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地面坍塌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2.9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Ⅳ级)地面坍塌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文体旅游局)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3.2.10应急结束

  一般(Ⅳ级)地面坍塌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经评估短期内地面坍塌影响不再扩大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地防办具体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区委区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并由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到第一线,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抗灾救灾;收集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核实、汇总灾情;研究并采取措施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加固,消除隐患;临时征用的房屋、调用物资、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可归还物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以及征用劳务要按市场价格由相关责任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3.2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地面坍塌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等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调查评估

  区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查明一般(Ⅵ级)地面坍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地面坍塌事故损失,总结地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有关文件对地面坍塌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恢复与重建

  地面坍塌事故抢险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交通运输、水务、城管、轨道、燃气、通信、供电等部门和企业应主动配合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队伍,建立区、街道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地面坍塌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抢险力量。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地面坍塌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应依法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2经费保障

  各单位将地面坍塌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

  4.3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面坍塌事故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依托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

  4.5交通运输保障

  坪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区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完善交通管制、道路抢修等保障措施,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4.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7人员防护保障

  在处置地面坍塌事故过程中,依靠科学的指挥、调度,采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依托区委宣传部(文体旅游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企业建立的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电视和公用信息网,保障地面坍塌应急抢险通信畅通。

  区地防办应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相关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和管理工作。

  4.11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区地防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规划、组织各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地面坍塌应急抢险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抢险救灾手段措施及时到位,演练频次为每年至少1次。

  5.2宣传教育

  区地面坍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地面坍塌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面坍塌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培训

  区地防办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面向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应急常识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地面坍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地面坍塌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地防办可对各成员单位的地面坍塌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地面坍塌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地面坍塌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地面坍塌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当突发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区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适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区地防办负责修订和完善,预案印发后,按规定到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防办组织拟订并负责解释。

  6.2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坪山区地面坍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深坪环水〔2018〕7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