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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7-16 00:00:00
归档标识 2022年0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规范开展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办法(试行)》(深坪府办规〔2018〕13号)(以下简称《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的申请、核准、评审、发放、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相关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企业奖励(补贴)类对象]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各类企业是指在坪山区范围内“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申报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
  相互之间具有股权等关系的关联企业由企业自行择一主体申报,不可同时申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同时申报,分支机构相关指标计入总公司,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符合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同一企业包括相互之间具有股权等关系的关联企业。
  第五条[企业奖励(补贴)准入条件] 企业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应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相关条件且不存在《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一票否决事项。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案件发生率计算方式为上年度本企业劳动信访案件数、劳动监察案件数及劳动仲裁案件数之和/上年度本企业平均就业人数。
  第六条[企业奖励(补贴)权重指标] 根据《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和企业创建补贴权重指标(分数计算适用于百分制,下同)。
  (一)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共设置3个权重指标,分别为就业人数、劳动关系评价情况、劳资纠纷情况。
  1.就业人数(40%)。就业人数核定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准,具体分布如下: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不满200人得25%权重分数、200人以上不满500人得30%权重分数、500以上不满1000人得35%权重分数、1000人以上得40%权重分数。
  2.劳动关系评价情况(20%)。以深圳市坪山区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系统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为准,以评估报告显示分数乘以权重为该项目得分。
  3.劳资纠纷情况(40%)。以企业上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数为准,各指标权重具体分布如下:
  (1)劳动信访案件(10%)。劳动信访案件占10%权重分数,100人以上不满300人企业出现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除5%权重分数,扣满10%为止。300人以上不满1000人企业出现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除3%权重分数,扣满10%为止。1000人以上企业出现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除2%权重分数,扣满10%为止。
  (2)劳动监察案件(10%)。劳动监察案件占10%权重分数,每出现一宗案件,扣除5%权重分数,扣满10%为止。
  (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0%)。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占20%权重分数,100人以上不满300人企业出现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扣除4%权重分数,扣满20%为止。300人以上不满1000人企业出现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扣除3%权重分数,扣满20%为止。1000人以上企业每出现一件劳动仲裁案件扣除2%权重分数,扣满20%为止。
  4.加分项(20%)。对于基础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一、二等次企业申报的劳动关系特色项目为加分项,该项权重分数适用百分制,即最高分为20分。
  (二)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补贴设置4个权重指标,分别为就业人数、专业能力、沟通机制、劳资纠纷情况。
  1.就业人数(30%)。就业人数核定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准。具体分布:60人以上不满100人得30%权重分数;30人以上不满60人得20%权重分数,不满30人得10%权重分数。
  2.专业能力(10%)。专业能力核定以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资格证书之一或已备案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协议为准。相关资质人员2人以上得10%权重分数,1人得5%权重分数;已实行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得5%权重分数。
  3.沟通机制(20%)。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一的,可得20%权重分数。
  4.劳资纠纷情况(40%)。以企业上年度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数为准,其中劳动信访占10%权重分数、劳动监察占5%权重分数、劳动仲裁占25%权重分数。出现一宗劳动信访案件扣5%权重分数,扣满10%为止;出现一宗劳动监察案件扣5%权重;出现一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扣除5%权重,扣满25%为止。
  上述所称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统计范围如下:劳动信访部门受理劳动信访投诉类案件纳入统计范围,劳动信访咨询类不纳入。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纳入统计范围。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纳入统计范围。
  第七条[个人奖励类对象] 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的企业,可推荐所在企业一名人力资源管理者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公司法人代表除外。
  第八条[个人奖励等次] 和谐劳动关系个人奖励等次与其所在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等次相同。
  第九条[园区奖励(补贴)对象] 园区奖励(补贴)类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
  (一)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管理范围为封闭区域;
  (三)服务对象以园区各类企业为主;
  (四)正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且连续服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
  第十条[园区创建补贴条件] 《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园区各类企业”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园区管理机构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可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同一园区仅能获得一次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补贴,具体补贴数额和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补贴金额30万
  1.园区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2.园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园区管理机构具有3名以上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职业等资格证书之一的;
  4.园区各类企业数量60家以上;
  5.成立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补贴金额20万
  1.园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2.园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3.园区管理机构具有2名以上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职业等资格证书之一的。
  4.园区各类企业数量40家以上;
  5.成立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补贴金额10万
  1.园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2.园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3.园区管理机构具有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职业等资格证书之一的;
  4.园区各类企业数量20家以上;
  5.成立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十一条[园区奖励条件] 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奖励应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园区奖励权重指标] 根据《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园区奖励共设置3个权重指标,包括工资采集、协调机制、获得奖励(补贴)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资采集情况(36%)。每月均为3%权重分数,每月按要求向各所属街道劳动办报送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得该月3%权重分数,漏报、错报入驻园区企业工资信息该月不得分。
  (二)协调机制情况(20%)。已建立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且建设标准符合《人社部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要求。
  (三)获得奖励(补贴)情况(44%)。园区企业获得上年度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的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比例10%得24%权重分数,每增加一家奖励(补贴)企业相应取得5%权重分数,最高不得超过44%权重分数。
第三章 奖励(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启动] 申请人符合《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相关申请条件的,自行申报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申报时间]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补贴)类和园区补贴类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申报完毕,和谐劳动关系个人奖励类和园区奖励类可在企业奖励(补贴)建议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申报。
  第十五条[材料清单] 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的申请人按照如下清单提供相应材料。
  (一)申请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材料清单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完税证明或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平均就业人数证明(以社保缴纳工伤保险人数为准);
  5.企业劳动关系评价指标调查评估报告(系统导出);
  6.企业上年度劳动关系情况报告;
  7.企业劳动关系服务特色项目报告(加分项目,另行提交)。
  (二)申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补贴材料清单: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完税证明或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平均就业人数证明(以社保缴纳工伤保险人数为准);
  5.企业上年度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员工证明(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交记录等)或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服务事务托管协议;
  6.企业已建立内部协商沟通机制有效证明(相关部门备案、通知或者批复文件等);
  7.企业上年度劳动关系情况报告。
  (三)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奖励材料清单(该材料在企业奖励名单公示结束后再提交):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推荐表;
  2.与所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任职相关文件;
  3.所在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补贴材料清单: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创建补贴申请表;
  2.园区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园区面积及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区域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4.园区管理机构上年度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员工有效证明(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5.园区企业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6.组建园区劳动争议调委会相关材料。
  (五)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奖励材料清单(在企业奖励(补贴)名单公示结束后再提交):
  1.深圳市坪山区和谐劳动关系园区奖励申请表;
  2.园区管理机构已符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补贴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3.每月按时报送所在园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园区劳动关系情况报告(含园区企业集体上访等情况);
  5.园区企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数量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受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七条[审核方式] 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获得方式除《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三类情形外其他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均为核准制,按照权重分数高低,确定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补贴)对象。
  第十八条[评审顺序] 根据《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类情形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其中第三类情形待第一类情形评审结束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条[书面评审] 评审专家对各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独立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目书面评审阶段得分。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包括现场汇报、现场答辩等环节。评审专家独立对现场评审情况进行评分,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得分。
  现场评审和书面评审分数之和平均分为该申请主体评审得分。
  第二十二条[奖励建议] 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准得分、评审得分,确定各类主体奖励(补贴)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公示程序] 奖励(补贴)建议名单在坪山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提出。对于异议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该拟奖励(补贴)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奖励(补贴)名单,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区财政资金使用流程拨付相应奖金。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前企业或园区发生《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一票否决事项第一项情形的,取消该奖励(补贴)资格,企业奖励类对应的个人同等次奖励资格相应取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术语解释]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