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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14 00:00:00
归档标识 2021年12月14日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安办规〔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重新修订形成了《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的明确要求,是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途径。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给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困难障碍和负面影响,而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对象

  1.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2.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三、适用对象的主体资格与条件限制

  主体资格: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四、适用对象的权利义务

  1.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和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将其列入监管重点对象,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

  2.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书面形式得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况,并于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的具体程序流程

  信息采集部门对拟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取证核实——告知——听取申辩意见——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报送区安委办——社会公开通报。

  六、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督措施与法律责任

  信息采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同事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 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 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将会受到的影响

  信息采集部门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将依法依规实施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八、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实施部门:将原负责实施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调整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各部门”。

  (二)调整纳管条件:将原“对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修改为“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将原“存在安全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标”修改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将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修改为“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包括:无证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证件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删除了原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纳管条件;新增了“除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被同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以2次以上(含2次)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纳入坪山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纳管条件。

  (三)调整告知方式:将原“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修改为“通过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短信或书面形式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调整纳管时间:将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 年,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 年,自信息在坪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自动转为档案保存”。

  (五)调整监管措施:将原“每季度至少进行1 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 次其主要负责人”修改为“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 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 次其主要负责人”。

  (六)调整惩戒措施:新增“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删除了原“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