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 《坪山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9-03 00:00:00
归档标识 2023年09月11日

  一、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市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

  二是并结合我区实际,切实改进目前《坪山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二)修订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及《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二、修订的目标和任务

  旨在推动全区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监督,形成政府和公众齐抓共管的良性社会、良性氛围,共同推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上级规定调整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现《坪山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说适用于所有公共安全领域,属于“大安全”的概念,其中,既包括对生产安全隐患、也包括对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还包括对各类事故瞒报、谎报的举报。市安监局今年印发的《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了四类适用情形:一是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二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以排除其他活动领域的消防安全隐患)以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是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将这类重大、紧急公共安全隐患的举报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四是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通过这一兜底条款,尽可能涵盖其他较为重大、紧急公共安全隐患的举报。实践中,由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灵活把握,对于有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的举报事项,可以不予受理或及时告知,对于没有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或重大、紧急确需鼓励支持举报的事项,则尽可能予以受理并纳入奖励范围。做到既聚焦主业,又兼顾重大、紧急公共安全隐患的举报

  (二)区分具体情形,分类分级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安全监管形势,同时参照市局标准,《办法》设定了奖励情形和奖励标准,一是只要提供的线索核查属实,不论是否提供证据是否协助查处,均给予同等奖励;二是为鼓励群众举报热情,营造群防群治安全隐患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区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所有举报情形的奖励标准均大幅提高。

  (三)明确了举报事项转办的工作要求。规定区安监局可以转交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区直部门或举报事项发生地的街道办限期核查处理。相关单位必须根据转办要求限期核实并作出隐患整治、行政处罚或刑事移交等相应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四)明确了环节时限。按照及时核查处理、及时反馈和奖励的原则,对举报的受理、办理(含转办)、反馈及奖励的审批、发放、领取等环节均明确了具体时限。防止久拖不决。

  (五)增加了不予重复核查、重复奖励的规定。举报人分别多个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六)增加了举报奖金分配方式的规定。其中,对于有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级规定作出适当修正。对于实践可能出现的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规定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七)增加了禁止性的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禁止为本人或他人获得举报奖励而故意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线索透露给他人。

  四、修订后解决的问题

  《办法》的修订顺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新要求和新趋势:

  (一)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举报的范围和不予发放举报奖励的情形,解决了现实中民众判断哪些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举报范围的难度;

  (二)进一步提高了举报奖励的幅度,提升了民众参与安全工作的热情,解决了安全工作民众参与面过窄的问题;

  (三)进一步声明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解决了民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后顾之忧。

  五、四类安全违法行为及隐患举报有奖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 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 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六、安全生产领域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全市公共安全隐患统一举报电话:12350、坪山区公共安全隐患举报电话:84622934(工作时间);

  (二)电子邮箱举报:psajj@szpsq.gov.cn;

  (三)传真举报:28395047;

  (四)通讯举报:坪山区东纵路旭丰楼B座1005室。

  七、不予发放举报奖励的情形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本单位员工发现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向企业报告就直接举报的;

  (六)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而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

  (七)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八、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一)《办法》规定,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

  (二)除调查工作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非经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四)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公开的,不予公开;

  (五)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