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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规范》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25 16:59:00
归档标识 2023年07月02日

  为保障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安全,维护股民切身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坪山区财政局修订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规范》。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原坪山新区为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公开,出台了《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规范》(以下简称原《公开规范》),在当时形势下较好地强化了政府监管、规范了股份合作公司的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公开。

  由于原《公开规范》部分条款设置不足,有必要对原《公开规范》进行修订完善,从而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公开,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本规范制定的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制定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信息公开规范,应当遵照该条例的规定,故在本规范的修订中,增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制定依据。

  (二)增加“股权变动”为企业公开的范围

  扩大企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将股权变动纳入。股权变动作为股份合作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修改了“公布到户”的公开方式

  公布到户的方式在实操中比较难实现,为保证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对重大事项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公示,主要内容通过手机短信、书面送达到户,详细内容和相关材料置备于股份合作公司或通过固定场所公示等形式,供有需要的股东查询。

  (四)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的监督职责

  将街道办事处不定期对“三资”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修改为按年度检查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的方式相结合,赋予街道办事处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的职责。

  四、实操注意事项

  (一)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分为哪几种类型?

  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分为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和专项公开三类。其中:

  1.企务公开包括公司组织,公司制度,股权变动,基础数据,公告通告,民主决策,股东服务等;

  2.财务公开包括财务计划,财务报表,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财务账簿等。

  3.专项公开包括对外担保情况,拆迁补偿款、征(转)地补偿款使用及分配情况,政府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集体土地使用和交易情况,城市更新项目情况,集体资金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等。

  “三资”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或不适宜大范围公开的事项,股份合作公司应上报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公开。

  (二)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途径有哪些?

  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途径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社区固定场所公示、门户网站公告、公布到户及网络平台查询。其中: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三十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社区固定场所公示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公开信息在社区公开栏、电子屏等固定场所向社区群众公示。

  3.门户网站公告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公开信息中的对外公告,通过“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社区家园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及“智慧坪山微信”等门户网站及平台公开发布,其中“三资”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必须经门户网站公告方式进行公开。

  4.公布到户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通知、决议和涉及集体土地使用和交易、城市更新、集体资金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通过手机短信、书面送达等方式公布到户,告知查阅详细资料的方式。

  5.网络平台查询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三资”信息查询平台及相关网站公示,按权限查询公开信息。

  (三)对股份合作公司信息公开的时间有何要求?

  股份合作公司企务公开信息应当在信息变更或有关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季度财务信息应在季度终了二十日日内予以公开,年度财务信息应在年度终了三十日内予以公开;专项公开信息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至少保留十五日。

  公开的“三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缺漏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予以公示。

  (四)如何监管“三资”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

  街道办事处负责按年度对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将“三资”信息公开纳入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公开信息的,提醒股份合作公司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份合作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造成股份合作公司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