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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规范》

信息来源:坪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25 15:35:00
归档标识 2023年07月02日

  为保障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安全,维护股民切身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现状,坪山区财政局修订了《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规范》。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原坪山新区为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财务行为,出台了《坪山新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原《管理规范》),在当时形势下较好地强化了政府监管、规范了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行为。

  由于原《管理规范》部分条款设置不足,有必要对原《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从而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财务工作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文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已被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故在对本规范修订中删除了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实践中,股份合作公司在招聘财务人员中,可对其专业及从业资格作出规定。

  (二)增加了银行账户报街道备案的规定

  为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的监管,规定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均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基本账户及其他一般结算账户均设为监管账户,必须在账户中预留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

  (三)增加银行账号不准设立电子银行功能的规定

  为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的监管,增加银行账号不准设立电子银行功能的规定。

  (四)修改了坏账核销的决策程序

  为避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所有金额的坏账核销导致的低效率,在本次修订中规定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核销坏账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的、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核销坏账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须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核销。核销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规定核销坏账须经社区党委审议。

  (五)增加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

  将本规范中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决策程序予以修改,明确达到一定额度的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处理,从而与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六)修改了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开支金额及审批程序

  调高支出金额,划分低于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以上至5万元,人民币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将大额资金的额度明确为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增加规定“单笔支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必须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私章后方可支付。已履行过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即可支付。”一方面更加贴合经济的发展以及股份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为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监管,决策程序应与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相关规定中关于大额资金支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决策通过后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私章后即可支付。但对于已履行过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即可支付。

  (七)修改了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开支金额及审批程序

  调高支出金额,将三千元调高为五千元,同时增加规定“单笔支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按照《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必须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私章后方可支付。已履行过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即可支付。”使决策程序更加的完善。

  (八)修改了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开支金额及审批程序

  调高支出金额,将三千元调高为五千元,同时增加规定“单笔支出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必须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方可支付。已履行过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即可支付。”使决策程序更加的完善。

  (九)修改了股份合作公司审计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修改清洁稿)》相关内容,增加“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合作公司经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由此产生的审计费用可向社区工作站申请支付”的内容,同时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任中及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区审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四、实操注意事项

  (一)如何开展股份合作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1.股份合作公司会计核算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理记账,由股份合作公司与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部分净资产总量大、经营收入高、管理规范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自行核算,但应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财务工作岗位并指定财务负责人。财务工作岗位的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股份合作公司和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采用正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合作公司和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采用标准的订本式账簿。所有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二)股份合作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除财务负责人外的其他财务人员原则上不得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兼任,股份合作公司财务工作岗位的设置和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关于银行存款管理的如何规定的?

  1.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保管使用,出纳私章由出纳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公司董事长保管使用。

  2.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均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基本账户及其他一般结算账户均设为监管账户,必须在账户中预留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

  3.银行账号必须保密,不准设立电子银行支付功能,非因业务关系不得外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4.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建立支票的登记、领用、清查台账,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印鉴。

  5.每月月末,出纳必须将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四)股份合作公司的坏账如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核销坏账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审议后核销。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核销坏账金额超过10万元的、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核销坏账金额超过5万元的,报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核销。

  (五)关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是如何规定的?

  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由经营班子会提出方案,报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账面价值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由经营班子会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账面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由经营班子会提出方案,报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账面价值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至30万元由经营班子会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账面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六)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开支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社区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开支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划分:

  1.单笔支出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2.单笔支出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由正副董事长联签;

  3.单笔支出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2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或由董事会班子成员联签)后方可支付;

  4.单笔支出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1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集资委会议讨论通过,由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后方可支付。

  5.单笔支出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必须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方可支付。已履行过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即可支付。

  (七)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开支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公司的开支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划分:

  1.单笔支出低于人民币5千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2.单笔支出在人民币5千元以上(含5千元)至2万元的,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联签审批;

  3.单笔支出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须经董事会、集资委审议通过后方可支付。

  4.单笔支出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必须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方可支付。已履行过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即可支付。

  (八)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的开支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的开支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划分:

  1.单笔支出低于人民币5千元的,由分公司经理审批;

  2.单笔支出在人民币5千元以上(含5千元)至2万元的,须经分公司经理班子全体成员联签审批;

  3.单笔支出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须经分公司经理班子审议通过后,报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审批。

  4.单笔支出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通过后,必须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方可支付。已履行过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后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加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印章后即可支付。

  (九)股份合作公司如何开展审计工作?

  股份合作公司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合作公司经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任中及换届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公司经营业绩、兑现绩效薪酬的依据。区审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