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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27 14:54:23
归档标识 2023年03月17日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3月,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挂牌成立。依据《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整合了原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及森林防火等各个领域专家队伍,按照原有专家管理服务模式,积极发挥各领域专家在日常咨询评价、巡查检查、事故调查以及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但是,为了适应新时期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业务需求,必须拥有一支人才结构完善、专业领域全面、平战结合有效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因此,坪山区应急管理局重新设计了专家分级分类模式,专题研究了专家队伍征集遴选、管理服务、发挥作用等各类机制,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二、编制思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技术指导作用,结合实际,编制《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科学化专家分类。为搭建完善的专家库架构,设计精细化、科学化的分类标准,以专家管理使用为导向,从突发事件领域建立一级分类,从专业组别建立二级分类,实现根据实际工作任务的关键词直接匹配到具体专家。

  二是健全立体化专家队伍结构。在专家遴选方面,不仅关注科研类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而且放宽学历、工作年限、证书等定量指标要求,广泛征集和遴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技能型、实用型专家,形成涵盖高、中、初级的立体化专家队伍。

  三是建立平战结合的管理机制。注重建立平战结合的管理使用机制,重点加强对专家队伍的日常培训和引导,提高专家在突发事件中的预防与处置能力。

  三、主要内容说明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共五章18条,分为总则、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专家的选聘和调整、专家的服务与培训、附则。重点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1.明确专家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明确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

  2.基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参考2016年公布的《第五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分类》、2019年公布的《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并结合坪山区实际,对专家库进行科学化分类,确保准确选取和派遣。

  (二)第二章 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1.明确专家的工作内容,在日常咨询评价、巡查检查、事故调查以及突发事件应对中提供智力支持。

  2.明确专家的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自由发言权、享受报酬的权利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写明专家的主要义务,包括应当科学公正的开展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及时反馈个人信息变更事项。

  (三)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和调整

  对于专家的选聘和调整方面,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专家的资格认定方面进行了创新,包括学历和工作经历上可灵活调整,并规定了优先条件;此外,还规定了具有特殊技能的实用性人才,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规定专家入库的流程,并列举专家解聘的几种具体情形。

  3.新增动态管理的原则,明确可动态增补的情形以及动态增补专家的聘期和解聘的流程。

  (四)第四章 专家的服务与培训

  1.规定抽取使用专家的原则,保证每个专业领域的每一位专家选派的公平性。明确了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配、使用非库内专家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定不定期组织日常培训和演练,建立平战结合的日常管理模式。

  3.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

  四、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说明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内容不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无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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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20-02-27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