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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7-14 16:12:48
归档标识 2023年08月28日

  一、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和完善我区生活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充分发挥区慈善超市“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作用,全面建立坪山区“第二条保障线”,建设和谐坪山,根据《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189号)、《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深坪府规〔2018〕1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近几年来帮扶实际情况,民政局对《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深坪民发〔2017〕162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做出以下修订:

  (一)本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公平公正等原则,将同是辖区困难居民的特困供养人员、保民生精准救助人员、获得临时救助人员,纳入本办法。

  (二)为做好保基本、兜底线工作,结合原办法,修改及新增“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或意外等临时原因致使家庭或个人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有申请但因社保缴纳、居住年限不足等其他原因未通过《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认定程序审批的,凭街道证明属实困难需要救助帮扶的辖区居民。”

  (三)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缓解帮扶对象生活困难,参考现行的低保标准和原办法低保、低边设置的救助额度,新增“特困供养人员”的帮扶标准与低保人员一致;新增“保民生精准救助人员”的救助标准与低边人员一致。

  (四)参考现行的低保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救助情况,在另有特困供养金和护理金(均按月发放)、低保金(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等资金救助外,每户每月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5%的帮扶额度偏高,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此次修订,将此项标准降低,救助资金平等分配,既新增了相关帮扶对象,扩大了政策的受益面,也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原则。

  (五)新增帮扶对象,因前期没有相关认定程序证明其困难居民辖区居住的身份,因此需要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其困难情况和居住情况属实,方可申请慈善超市的帮扶救助。

  (六)为了便于慈善超市的物资管理,更好的服务困难群众,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物资的采购、分配及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