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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0-20 15:39:18
归档标识 2022年01月17日

  为了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现就《履约评价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编制背景

  为了加快坪山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作为坪山区建筑市场的基本信用制度文件,需要建立两个重要的配套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和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根据坪山区实际和工作需要,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已于2019年10月先行发布《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深坪住建规〔2019〕1号),在随后启动的《信用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应启动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的编制工作。

  二、《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编制依据

  《履约评价实施办法》主要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坪山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履约评价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紧扣坪山区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借鉴和参考了深圳市工务署和龙岗、福田、光明等3个区的成功经验,形成了一个正文和6个附件,整个制度设计和各项规定均比较成熟。正文共23条,包括适用范围、评价原则、评价类型、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内容等内容,为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工作提供明确指引;6个附件则为评价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提供了具体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履约评价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工程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关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范围,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

  (二)关于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为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

  区住房和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负责建设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

  二是在每个季度对申报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在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各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统计,综合得出各承包商的年度履约得分,并将承包商的年度履约评价情况通报全区各相关部门。

  三是发文通报表扬年度履约评价、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承包商,并通过区人民政府网公开通报表扬,按照相应程序授予“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优秀团队”称号、“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优秀单位”称号。

  四是通报其所监管项目的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2.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3.列入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五是向全区相关单位及市住房建设部门通报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并对其所监管项目的承包商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2.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在下一年度加大辖区内所有该承包商承接项目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六是对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进行监督: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申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全区通报批评的处理,将严格审查其下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备案,同时清查该建设单位在定标过程中是否严格考虑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情况并作出公正投票。

  区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通报其所监管项目的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2.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3.列入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是对其所监管项目的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2.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在下一年度加大辖区内所有该承包商承接项目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三)关于评价单位职责

  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建立评价账户,登录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按时操作,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二是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加和量化附件关于承包商履约评分标准表的具体评分指标(但仅限于二级指标的内容、分值、权重,一级指标项及分值、权重不得调整),制定评分表,并按百分制将分项分值进行调整。

  三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明确分工,负责落实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

  四是如实在“坪山区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共享平台”上填报,对承包商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五是受理承包商对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的异议,在收到承包商申辩正式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

  六是对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者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或者其从业人员,可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绝其参与建设工程投标。

  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商进行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工程建设单位。

  (四)关于评价内容

  《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考虑到不同类型项目的差异性以及要求不同,《履约评价实施办法》仅提供框架性指引,实际操作中,工程建设单位可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在附件承包商履约评分标准表的基础上增加和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按百分制对相应的分项分值进行调整。

  (五)关于评价方法

  按《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主要根据附件中的履约评分标准表进行评分,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得到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结果;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通常是结合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分(当然也可直接取该单项工程所有定期履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不得评为“优秀”的情形)、第十三条(直接评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规定得到评价结果。

  (六)关于不得评为“优秀”的情形

  根据《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要包括:(1)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2)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的(滞后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百分之二十);(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4)项目管理团队和主要技术人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投标承诺)配备或者配备的项目管理团队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到位的(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的除外);(5)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年度累计三次以上不在岗的;(6)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七)关于直接评为“不合格的情形

  根据《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1)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2)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百分之二十)的;(3)被区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5)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者引发群体性(五人以上)上访事件的;(6)经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的;(7)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八)关于评价结果的公布与应用、奖励与惩罚

  《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区住房和建设局定期将履约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作为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年度履约评价得分乘以30%、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年度履约评价得分乘以20%后纳入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综合信用评价得分。履约评价结果同时还将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评标、定标等提供重要参考。

  《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履约评价被评为“优秀”的承包商,予以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对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给予通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综上,《履约评价实施办法》作为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实现招投标市场和现场联动,将履约评价结果应用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吸引优质企业,排除劣质企业,从而提高承包商履约意识和违约成本,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管提供抓手,进一步提升坪山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