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区级 | 街道、社区级 | ||||||
1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补助 | 1.政策依据; 2.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3.补贴结果; 4.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十六条 2.《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 | √ | √ | |||
备注: 1.删除《国家部委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中的第1-4项“农机购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2019年机构改革后,坪山区没有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2.删除《国家部委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中的第5项“草原禁牧补贴与草畜平衡奖励”。依据:《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国家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8省区”),以及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5个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5省”),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该项补助政策不包括广东省深圳市。 3.删除《国家部委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中的第6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依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深人环﹝2014﹞225号)规定坪山区为禁养区,目前该通告虽已失效,但坪山辖区无畜禽养殖场。 |
说明:深圳市坪山区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