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规定,轨道交通16号线共建管廊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详见附图),现拟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自本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在拟征收范围内,因下列行为导致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提示。
附件:1.轨道交通16号线共建管廊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图(马峦段)
2.轨道交通16号线共建管廊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图(石井段)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范洪、刘东阳,联系电话:0755-84649434、84649295)